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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经全民公决得出的结果,是具有最大权威和强制力的,任何国家机关(包括议会或人大)和个人(包括执政党领导人)都必须服从全民公决的决定。

[21]虽然由上级机关任命公职务人员或官员的方法通常被视为一种不民主的方法,但有些工作涉及到专业指导和技术安排,出于这样的需要,并根据职业官员的原则,任命的方法是不可避免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另外一些方法,据说他们按民主制的思路缓和和改进了这种独断方法:例如,一切职能部门的最高官员——即部长——均须取得或人民或人民代议机关的信任。在美国历史上,对于是否应该罢免法官曾有过激烈的争议,最后反对声还是占了上风,塔夫脱总统和鲁特参议员认为,对法官实行罢免,将会使庸碌无能之辈坐上法官席位,将生龙活虎和独立不羁的人物撵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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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美国总统来说,弹劾至少应视为稀有的最后利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制定者所强调的保护选举秩序。1、选举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之分。[78]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19条)。[7]德国基本法第69条第1项规定:联邦总理任命一个联邦部长为他的副总理。

如我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宪法第62条第5、10项),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9条规定,以上人员的罢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也是为什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常务委员会不能免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仅仅因为这些人地位较高,而且因为他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即提名人也在人大内),他们的罢免与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定夺。[76]党军体制的确立是国民党引入苏俄赤军制度的结果。

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183-237。[5]但本文并不是重复这些传统的革命话语或道德话语。不仅是宪法的制定,更令人遗憾的是,正是这样一部费尽周折的宪法,在诞生之初即被宣布无效,以至整个宪法法统也被各方所废弃。在黄云鹏、王用宾、王家襄等议员看来:立宪的精神在于保持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

[19]议员章士钊指出,法国自三次共和以至于今,从无解散下院之事,而其内阁之更迭,则三两阅月发现一次,且其内阁更迭之原因,非出于国会动议不信任决议之时,即出于国会正事讨论不信任决议之时。张善与、吕志伊、尹承福等人先后提出不同的修正案,但都未能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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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或许,这就是一种历史的吊诡:被认为反动的军阀始终不曾停止立宪的尝试,而自视进步的革命党却恰恰终结了宪政的努力。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创建人民军队与统一主权国家的努力,恰恰是对于国民党原初建国道路的继承与超越。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9]益友社议员程修鲁也补充到,省制入宪可保证省的自治地位得到充分保证,不再随政局的纷扰而变化。

在当时,主张宪法无效的理由无外乎两种:一种认为,由贿选而召集的国会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应当将制宪权交还人民直接制宪。最初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也大体采取了这一模式。用当时学者的话来说,此后政治中所争的,将由法的问题变为党的问题了。四、宪法争端的背后?在回顾了有关政体与国体的争论后,我们不难看到,导致民初制宪一再迟延的原因,在武人干宪或政局动荡之外,还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会自身内部的纷争,以至于每每在重大问题上纠缠不清,一再错过了完成制宪的时机。

在长达十年的制宪过程中,吴宗慈始终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兼任书记长。也正是由于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宪法制定的迟滞不前与一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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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遗憾的是,由于军阀自身的派系性,[72]以及议会政治的不成熟,又同时注定了军阀+宪政的组合,只能是一种貌合神离的短暂联合。如果解散后新选举的议会仍然反对内阁,则意味着内阁确实为民意所否定,因而在统一任期内不得多次行使解散权。

[26]但在此后1916年、1918年和1922年的宪法续议中,地方制度却成为了审议会中纠纷最大者和造成宪法难成之最大原因。[59]总之,在当时的话语中,由于议员本身已沦为失节败行分子,[60]其制定的宪法亦当然无效。无论最初的北洋督军们如何试图维持内部的团结,组织上的分裂依然不可避免。一方面,制宪者将弹劾权与不信任权区分开来,明确规定了国会对于国务员的不信任投票权(第43条)。但也正是在军阀政治与宪法政治走向没落的同时,另一种替代性的可能也在增长。这里所谓的国体,主要沿用民国时期的说法,并不等同于今天宪法学中所说的国家性质,而更接近于国家结构,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

但更多议员还是倾向于设立解散权。但《天坛宪草》也仍然继承了约法对于立法权的偏重,在国会同意权等问题上依然体现出打造超强立法权的意图。

军阀组织对于私人纽带的过度依赖,也使得内部凝聚力在政治强人逝去后迅速减弱。从最后内容来看,无疑是省宪派与反省宪派双方妥协的结果。

③第三阶段是南北分裂与西南护法续议(1918-1920)。即所谓以贿选之秽行,贻宪法之污点,深为当世所诟病。

正如亨廷顿指出的,军人干政实际上是不发达国家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政治参与扩大的一种必然,[67]而中国军阀政治的形成也同样来自于清末以来的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危机。这里面的原因,当然不是军阀有多少立宪的决心,而更多是因为军阀组织本身缺乏有效的意识形态与合法性外衣,因而不得不依赖于国会与宪法的在场。[51]在张朋园看来,梁启超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的变化,可以用一个W来形容。[15]但这种限制条款也遭到一些议员的反对。

[22]叶夏声等议员依然坚持将解散权条件降低为参议院的半数同意,而王玉树等人则主张删除全案,终止对于解散权的讨论。但在成熟的议会政党体制下,这种纷争与对立又往往统一在基本的政治架构与政治理念之下,并以追求妥协与共识为目标。

以法国为例,由于解散权须得上议院同意,以至于宪法制定后的四十多年中,仅有一次通过。而二次革命与护国运动中南方各省革命,也充分展示了地方力量在对抗中央专制上的作用。

另一方面,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的二次革命和护法运动等不懈斗争,以捍卫约法与真正之共和。此后,在宪法的审议过程中,国会对于解散权的态度同样可以从北洋派与革命派的斗争中获得解说。

更深入的分析将表明,仅仅是围绕政体与国体的宪法政治,依然无法有效回应摆在新生共和国面前的建国(state-building)问题,[8]而整个国家在这些宪法问题上的根本分裂与冲突,也恰恰表明了这一问题的严峻。主流的一种意见主张解散权行使必须获得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同意,并且任期内最多解散一次。不仅是统一全国,即使统一北洋自身,也是可望不可及。[57]谢振民,见前注[28],页177。

[52]总之,以上分析表明,无论革命派还是立宪派,在对待所谓政体与国体的问题上,都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态度,而更多是基于派系斗争需要的选择。一方面,宪法仿照加拿大模式,采取了中央国权与地方省权的共同列举。

1923年10月5日,曹锟当选总统,随后完成宪法的二读与三读,10日正式公布宪法。以苏联体制为模范,孙中山开始了联俄、容共与改组国民党的新尝试,并通过新型党军组织的创设最终完成了北伐,推翻并取代了旧式军阀的统治,也实现了形式上的国家统一。

自1924年吴宗慈著《中华民国宪法史》以来,[1]对于这段历史的回顾与总结已有不少。[61]尽管宪法的有效离不开民意的基础,但仅仅因为参与贿选总统,就将这些议员制定的宪法也冠以贿选之名,却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06:18:52作者: 穷凶极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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